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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房地产纠纷

2005年城建部门因对现职工工资、偿还债务,经人民政府批准,将房屋出售给我们(当时价格偏高无人购买,同地段商品房价格不到500元左右/平方米,他们出售的门面3000元左右/平方米),房屋出售合同由城建副所长现在法人代表起草,原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,出纳收取了我们的全部房款后,为我们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,合同约定城建部门应确保我们的房产证、契税及土地部门证明等一切相关手续到位,土地属国家所有,房屋产权永久归属我们所有,保证我们房屋正常使用20年,在此期间,如因城建规划需要拆除,城建必须按每短少一年使用期限赔偿2万元计算,予以赔偿,买受房屋年租金有城建上缴,今后因土地、房产等引发的纠纷或处罚,应由城建部门解决。2009年3月原副所长升为法人代表,要收回已卖的房屋,以领导班子渎职侵权非法出售国有资产等理由要求更改合同,将已卖断永久的房屋产权改为租赁30年的合同,并在卖断价格的基础上加价2-8万元作房屋租金,如我们不同意,他们将按法律上的有关规定对已签定的合同解除,注销其房屋所有权证,再向社会工示竞卖。我们该怎么办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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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58.53.121.* 2009/3/24 17:06:35 | 回复楼主 举报 TO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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