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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云梦秦简所反映的土地制度和农业政策

杨宽
载《古史论文选集》

  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出土,是新中国考古工作中丰硕成果之一。由于墓主生前担任县一级的司法职务,墓中葬入了大量抄录法律条文的竹简,为我们提供了研究战国时代秦国和秦代社会经济、政治、军事、文化等各方面的重要史料,引起了国内外考古学界和历史学界的重视。不但国内已出版有专门研究这批秦简的专著和论文集,日本也已发表有这方面的专门论著。但是,其中有些重要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,有待于我们进一步作深入细致的探讨。本文只就秦律中反映的土地制度和农业政策,提出一些粗浅看法,希望有助于这个问题的深入讨论。

  秦律所反映的按户授田制度

    秦律中有《田律》,讲到了授田制度:

  入顷刍稿,以其受田之数,无豤(垦)不豤(垦),顷入刍三石,稿二石。刍自黄*[黍+魚](穌)及*[艹+曆]束以上皆受之。入刍稿,相输度,可殹(也)。

    从这条法律,可知秦的受田者按照“受田之数”不论是否已经垦种,每一百亩田,都必须缴纳饲料三石,禾秆二石。当然,还该缴纳收获的一定数量粮食,应该有另外条文规定,只是没有抄录保存下来。《仓律》有条文说:“人禾稼、刍、稿,辄为*[广+会]籍,上内史。”规定各地征收所得粮食、饲料、禾秆进入仓库,就要记入仓库的簿籍,上报到内史。这个内史就是后来汉代初年的治粟内史,上报到他那里的,就是各地征收到的作为地税的实物。

    不但秦的《田律》讲到授田制度,《魏户律》(《为吏之道》附录)也有同样的记载:

 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,□(王)告相邦:民或弃邑居壄(野),入人孤寡,徼人妇女,非邦之故也。自今以来,假(贾)门逆吕(旅),赘婿后父,勿令为户,勿鼠(予)田宇。三枼(世)之后,欲士(仕),士(仕)之,乃(仍)署其籍曰:故某虑(闾)赘婿某叟之乃(曾)孙。

    “廿五年”是魏安釐王二十五年(前252年)。这是把魏安釐王给相邦的命令,用作《魏户律》的条文。从这道命令,可知战国晚期由于农业生产的发展,田野的开发,原来住在都邑的庶民,有“弃邑居野”,进入孤寡之家,做人家的赘婿的。魏国为了维护“邦之故”制,规定从今以后,做买卖的“贾门”,经营“逆旅”的店主,招赘于人家的“赘婿”,招赘给有儿子的寡妇的“后父”,都作为身份低下的人,不准独立为户,不授予田地、房宅基。按此规定,不属于这类身份低下的人,便可以立户,得到受田的权利。可知当时的授田制度,是根据户籍上所立的户,按户授给田地和宅基的。根据这条命令,这类身份低下的人,要三代以后才能改变身份。而且三代以后,改变了身份,要做官的,还得在官籍上写明是:“故某闾赘婿某叟之曾孙。”

    同时,魏安釐王还有一道给将军的命令,载在《魏奔命律》(《为吏之道》附录)内,谈到了派遣这类身份低下的人从军的规定:

 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,□(王)告将军:假(贾)门逆*[門+旅](旅),赘婿后父,或*[彳+率+亍](率)民不作,不治室屋,寡人弗欲,且杀之,不忍其宗族昆弟。今遣从军,将军勿恤视,享(烹)牛食士,赐之参饭而勿鼠(予)肴。攻城用其不足,将军以堙豪(壕)。

    这道命令指出,所有这些身份低下的人以及“率民不作、不治室屋”的人,原来都是要杀的,因为不忍连累他们的同族兄弟没有杀,现在派遣他们从军,将军不必怜惜。在烹牛赏给士兵吃的时候,只赏给他们吃三分之一斗的饭,不要给肉吃。在攻城的时候,哪里需要就派用他们到哪里,将军可以使用他们平填沟壕。说明这类身份低下的人从军,如同罪犯一样属于惩罚性质,在军队中待遇要比一般士兵低一等,在战斗中要担任攻城等艰巨的任务,在行军或防守中要担任平填沟壕等较苦的劳役。魏王这道给将军的命令和前一道给相邦的命令,是同时发出的,都是为了维护“邦之故”制,把这类人作为身份低下的人,作出了剥夺原有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权利,并进一步加以惩罚的规定,包括不准在户籍上独立为户,不授予田宅在内。

    墓主生前担任“治狱”之类的县一级司法官吏,他之所以要把上述两条魏律附抄在《为吏之道》的文书末尾,该是因为这两条魏律的内容,基本上和秦法相同。很可能有关这方面的秦法,就是仿效魏法的。尽管抄录者因为这是魏国法律,有所避忌而去掉“魏王”的“王”字,但是他把魏王同时发布而内容相关的两道命令,分别从魏的《户律》、《奔命律》中抄录到一起,说明他十分重视这两道命令,必然有它的实用价值和意义。

    魏律把这类身份低下的人,分为“贾门逆旅”、“赘婿后父”和“率民不作,不治室屋”三类。其实,经营“逆旅”的店主,就是“贾门”的一种,“后父”也就是“赘婿”的一种。这三类人,在秦国同样是身份低下而作为贬斥惩罚的对象的。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后,推行重农抑商政策。商鞅在变法令中规定:“事末利及怠而贫者,举以为收孥。”(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)所谓“事末利”,就是魏律所说的“贾门”。《商君书·垦令篇》中就有不少限制商贾的规定,也还有“废逆旅”的主张,认为“废逆旅,则奸伪、躁心、私交、疑农之民不行,逆旅之民无所于食,则必农”。赘婿和后父,也是秦国惩罚的对象。《秦会稽刻石》上明确指出:“饬省宣义,有子而嫁,倍(背)死不贞。……夫为寄豭,杀之无罪,男秉义程。妻为逃嫁,子不得母,咸化廉清。”不但反对有儿子的妇女再嫁,规定改嫁的妇女,儿子不得承认是母亲;而且宣布对于寄居在妇女家中的“后父”杀之无罪。所谓“率民不作,不治室屋”者,就是《商君书》中主张极力排斥的不定居、不务农的“游食之民”。秦始皇三十三年“发诸尝逋亡人、赘婿、贾人略取陆梁地”(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),把“尝逋亡人、赘婿、贾人”作为谪发从军的对象,这和《魏奔命律》命令派遣这类身份低下的人从军是一致的。“赘婿”即是“赘婿后父”,“贾人”即是“贾门逆旅”,“尝逋亡人”就是“率民不作,不治室屋”者,也就是逃离原有户籍而出外游食之民,也即所谓“亡命”。汉文帝时,晁错上书讲到秦的谪戍:“先发吏有谪及赘婿、贾人,后以尝有市籍者,又后以大父母、父母尝有市籍者,从人闾,取其左。”(《汉书·晁错传》)汉代初年实行“七科谪”:“吏有罪一,亡命二,赘婿三,贾人四,故有市籍五,父母有市籍六,大父母有市籍七。”(《汉书·武帝纪》颜注引张晏说)就是沿用秦的谪发制度。为什么谪发“有市籍者”,不但追溯到父母尝有市籍者,还要追溯到大父母(即祖父母)尝有市籍者呢?看来秦法又是和魏法相同的,这类身份低下的人,要三世以后才能改变身份,就是《魏奔命律》所说:“三世之后,欲士(仕),士(仕)之。”所有这些身份低下的人,秦既然作为排斥和谪发的对象,当然也会和魏一样“勿令为户,勿予田宇”。

    秦律和魏律所讲到的按户授田制度,是和文献记载相合的。《尉缭子·原官篇》说:“均地分,节赋敛,取与之度也。”“均地分”,今本误作“均井田”,当从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《尉缭子》竹简改正。《尉缭子》一书是作者对魏惠王所讲的军事理论和军事法令,以便采用的。书中第一篇《天官篇》,开头就是梁惠王和尉缭的问答,从书中述及的军事制度和乡里组织等情况来看,都是三晋的制度,和秦制不合。有人以为是秦始皇时的尉缭著作,不确。《尉缭子》所说的“均地分”,当是指魏的按户授田制度而言。

    秦的按户授田制度,是从商鞅变法以后开始的。杜佑《通典·州郡典·雍州风俗》记载:

  按周制,步百为亩,亩百给一夫。商鞅佐秦,以一夫力余,地利不尽,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,百亩给一夫矣。

    《新唐书·突厥传》引杜佑的话相同。杜佑这一记载,当有所本。《商君书·徕民篇》提出了“制土分民之律”:

  地方百里者,山陵处什一,薮泽处什一,溪谷流水处什一,都邑蹊道处什一,恶田处什二,良田处什四。以此食作夫五万,其山陵、薮泽、溪谷,可以给其材;都邑、蹊道,足以处其民;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。今秦之地,……而谷土不能处[什]二,……此人不称土也。

    这篇文章谈到长平之战,又说“秦四世有胜”,当是秦昭王晚年商鞅一派的著作。文章的主旨,认为秦国地广人稀,“谷土”(种庄稼的土地)不过所有土地的十分之二,主张招徕三晋人民前来开垦荒地。这里提出了“先王制土分民之律”,就是地方百里的土地,除去山泽邑居十分之四,良田和恶田共占十分之六,“以此食作夫五万”。但是,由于秦国地广人稀,“人不称土”,“谷土不能处[什]二”,需要采取优待办法招徕三晋人民前来开垦。

    这里所提出的“先王制土分民之律”,实际上就是要推行的“制土分民之律”。我们可以亩为单位,对这个“制土分民之律”作出分析。地方百里的土地,总面积为九百万亩。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说:“方里而井,井九百亩。”以此推算,地方百里总共九百万亩。《汉书·食货志》记载:“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,以为地方百里,提封九万顷,除山泽邑居,参(三)分去一,为田六百万亩。”“九万顷”就是九百万亩,因为李悝对于其中所有山泽邑居占有面积的估计,比《商君书》要低,只占到三分之一,因此耕地面积有六百万亩,而《商君书》所估计的山泽邑居占有面积略高,占到十分之四,因此实有耕地面积为五百四十万亩,“以此食作夫五万”,分授给耕作的农夫五万户,每户可以受田一百零八亩,除去零数,正和杜佑所说商鞅变法以后授田之制“百亩给一夫”相合。可知杜佑所说秦制“百亩给一夫”,确有依据。

    《商君书·算地篇》又有类似的记载:

  故为国任地者,山林居什一,薮泽居什一,溪谷流水居什一,都邑蹊道居什[一,恶田居什二,良田居什]四(“一恶田居什二良田居什”十字原脱,从俞樾《诸子平议》增补),此先王之正律也。故为国分田,数小,亩五百,足以待一役,此地不任也。方土百里,出战卒万人者,数小也。……夫地大而不垦者与无地同,……故为国之数,务在垦草。

    这篇《算地》的主旨和《徕民篇》不同,主张开荒要计算土地,不能用太少的人数去开垦太大的土地,必须有合适的“为国分田”计划。“数小”是说从事耕作和战斗的人数太少。如果人数太少,地方百里的土地,有耕地五百多万亩,每个“作夫”授给“亩五百”,只分配给一万户,这样农夫的耕地多了,固然足以每年对付一次战役,但是由于人力不足,土地不可能得到充分开垦利用(此地不任也)。同时地方百里之内,只能提供战士一万人,兵数也太少了。因此作者强调以赏罚为手段,迫使不从耕战的学士、手工业者、商人都来努力垦荒。

    《商君书》一方面在《算地篇》中指出地方百里土地,分授给一万户农夫,每户授给五百亩的办法不合适,不能使耕地充分开垦;另一方面又在《徕民篇》中主张地方百里土地,分授给五万户农夫,每户授给一百亩,认为这是“制土分民之律”。这就是从理论上来肯定商鞅所制定的“百亩给一夫”制度的。

  商鞅在秦国所制定的“百亩给一夫”之制,和过去井田制的性质是不同的,过去贵族所推行的井田制,有所谓“公田”和“私田”,耕作者要在奴隶主贵族及官吏的监督下,在“公田”上从事集体耕作的劳役,即所谓“籍法”。同时耕作者所受的“私田”一百亩,属于“份地”性质,既有定期受田和归田的制度,一般是“二十(岁)受田,六十(岁)归田”(《汉书·食货志》);又有定期重新平均分配的制度,要“三年一换土易居”(《公羊传》宣公十五年何休注)。而商鞅变法以后推行的授田制度,虽然同样是“百亩给一夫”,性质却不同,受田者既没有“公田”上“公作”的集体的无偿的劳役,又没有定期归还和重新平均分配的制度,只须按照“受田之数”,每年缴纳定量地税,包括禾稼、刍、稿。这种授田制度的推行,目的十分明显,就是利用田地宅基的授与,使受田的庶民成为“强兵辟土”的“农战之民”,既要“先实公仓”,又要“为上忘生而战”(《商君书·农战篇》)。从上引《田律》规定“无垦不垦”,一律必须按照“受田之数”缴纳每顷的定量地税来看,具有强迫受田者开垦荒地缴纳地税的目的。当时执政者是通过户籍制度,推行授田之制,来迫使受田者缴纳定额的地税和户赋(即人口税),并应征兵役和徭役的。受田者的负担是十分沉重的,既不问是否垦熟一律要缴纳定额地税,又必须按户口缴纳军赋,更必须按时应征兵役和徭役。如果隐瞒户口和逃避服役,就要严厉处罚,同时户口又不准随便迁移,因此这种受田者,表面上好像是自耕农,实质上就是封建国家的依附农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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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aymi 2009/9/15 11:26:50 | 回复楼主 举报 TO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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