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主(姐姐),債務人(妹妹),妹妹建房(四層樓共200多平米)時(1995年.9月)借姐姐四萬五千元人民幣。有妹妹和妹夫的借據為憑.后于2001年重寫借據,借據內容:本人×××(妹夫)借姐姐四萬五千在2003年要還清,否則拿房子作為抵押. 借款人:×××(妹夫)×××(妹妹)
請問?郭律師,如果妹妹至今仍然沒還錢給我(姐姐).我能向她(妹妹)追要其中的70平米的房子作為債務的抵押嗎?謝謝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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